◎非會員-小憲

事實經過:
小憲某日執行公司業務時,公司透過無線電話要求本人儘速回辦公室,並由課長交付一張人事獎懲公告文,內容為屢次違反行車安全規定,屬重大違反事項,予以開除。當下,本人才發現已遭公司無預警解僱,特求助工會協助。

公司主張:
公司擴大引用勞基法第12條第4款的規定
小憲的損失:
1.工作權
2.年資、資遣費及預告工資

工會協助過程:
1.說明勞基法解雇之規定
2.蒐集相關資料
3.協助申請送調解會

調解訴求:
請求確認雇用關係仍存續中,並即時
恢復上班,且日後不得對本人有任何
傷害及刁難之行為。

調解結果:
1.調解不成立
2.本人放棄走司法程序
3.取得調解不成立之紀錄領取失業給付

法規參考
勞動基準法
第12條
勞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:第四款: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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