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本會會員-老金
△事實經過:
老金某日完成公司指派業務後,無預警接獲公司副理口頭告知即刻起已被公司資遣,公司將於一週內給付資遣費遣散。老金任職至今已14年4個月的工作年資,再8個月即可達法定自請退休條件,公司此舉無疑想規避法定退休金責任,並影響老金工作權益,特請工會協助。
△公司策略:
1.恢復工作權須同意調降薪資
2.公司車已要出售
3.「假」業務量緊縮「行」裁員之實
4.規避退休金之給付
△老金的損失:
1.退休金變資遣費
2.工作權
△工會協助過程:
1.說明勞基法法定權益
2.退休金之計算
3.協助申請送調解會
△調解訴求:
請公司恢復工作權益
△調解結果:
經2次調解雙方達成共識,資方願以退休金計算方式核給資遣費
△法規參考
勞動基準法
第53條
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得自請退休:
一、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55歲者
二、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
考考你
不是自願退休,但已領取退休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開立「非自願離職証明」,領取失業給付呢?
答案(請反白→):可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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